(2015)聊东民初字第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继漫与王万振、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漫,王万振,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26号原告:郭继漫,男,汉族,工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周广河,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万振,男,汉族,汽车司机,住山东省冠县。被告: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索集村南。法定代表人:杨书贵,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负责人:布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继漫与被告王万振、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继漫委托代理人周广河,被告王万振,被告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继漫诉称:2015年5月19日13时许,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万振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万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万振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系被告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在被告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9428.66元。被告王万振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永安财险聊城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3时许,王万振驾驶鲁P×××××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09国道行驶至冠县定远寨乡春秋运输公司门前处转弯时,与郭继漫驾驶的鲁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继漫与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认定,王万振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该���故的全部责任,郭继漫、路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郭继漫受伤后,先在冠县中心医院治疗,后转至聊城市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小腿软组织损伤,住院58天,又转至聊城市中医医院治疗,住院30天,后又在山东省立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8811.84元。经郭继漫申请,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2015)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郭继漫交通事故损伤遗留左肘关节活动障碍构成10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时间为9个月,伤后护理时间为4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其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二次手术误工时间为1个月,需1人护理2周。永安财险聊城公司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在限期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郭继漫系山东富立德缸套有限公司职工,其工资发放表显示事故���生前3个月日均工资为104.32元【(3195元+2999元+3195元)÷90天】,自其受伤之日的2015年5月19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2015年12月23日误工时间为218天,误工费为22741.76元(104.32元/天×218天)。郭继漫受伤由其父亲郭某与其母亲房某护理,该2人均系农村居民,其护理费为26024.48元【42788元/年÷365天×(30天×4个月+7天×2周+58天+30天)】。郭继漫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40元【30元/天×(58天+30天)】,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500元,住宿费为480元。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古楼派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站前社区服务中心出具证明,郭继漫自2013年10月起至今租赁王子印位于聊城市昌润路西柳泉花园小区51号楼1单元5楼西户的房屋连续居住已满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58444元(2922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000元。郭���漫的损失共为161642.08元。郭继漫要求赔偿300天的误工费30490元。王万振驾驶的系自有车辆,登记车主系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挂靠该公司经营。该车在永安财险聊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项下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项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并特别约定不计免赔率。另一伤者路某自愿放弃要求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的权利。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书与鉴定费单据、户籍证明与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单位证明、住宿费单据、驾驶证、行驶��、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郭继漫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酌情认定。本院认为:郭继漫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王万振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定。王万振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郭继漫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王万振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郭继漫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王万振赔偿,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王万振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郭继漫的医疗费38811.8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共计51451.84元,由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剩余的41451.84元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郭继漫的误工费22741.76元,护理费26024.48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48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强险优先赔偿),共计110190.24元,由永安财险聊城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10000元,剩余的190.24元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郭继漫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继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郭继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1451.84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190.24元,共计41642.08元;三、驳回原告郭继漫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原告郭继漫负担170元,被告王万振、聊城市开发区腾翔货运有限公司负担3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绪和人民陪审员 张修华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