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军与丁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丁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761号之一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姚雪生(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亚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7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丁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