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井田精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兰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井田精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兰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成勇,刘成斌,刘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000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张基光,系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井田精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猫山东路97号之六。法定代表人刘成斌。被告东莞市富兰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西路116号国强工业园一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友。被告东莞市亿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华泰科技园B区3栋。法定代表人刘欣。被告刘成勇。被告刘成斌。被告刘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119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