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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2年12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6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谢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至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奔牛镇等地,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至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阿里山路2-8号,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2.2015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顾庄村委转水5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200元。3.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至本市新北区奔牛镇九奔西路45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4200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谢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供述上述第二、三起盗窃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因前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因病未羁押),2015年5月1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刑罚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发经过、被害人吴某等人陈述笔录、证人秦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属未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已着手实施第一起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比照犯罪既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实施第二、三起盗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判决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人民币四千四百元,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