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耿金连、武海龙诉被告白海军、永寿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莲,武海龙,白海军,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永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30号原告耿金莲,女。原告武海龙,男。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海军,男。被告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阳。委托代理人李社育,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永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金连、武海龙诉被告白海军、永寿兴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金连、武海龙以其纠纷已解决、起诉再无必要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金连、武海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金连、武海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金连、武海龙负担485元。审 判 长 王靖莉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审 判 员 董卫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怡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