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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管理处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邮局家属楼13号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2万、案件受理费637元、执行费84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607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