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庆合与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合,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80号原告王庆合。委托代理人南彩霞、南慧铭(实习),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峰。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城关镇北关。法定代表人桑贤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合诉被告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合撤回对被告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