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1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符某甲、符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甲,符某乙,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甲,男,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0634,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符某乙,男,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0635,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黎某,男,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3,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符某丙(已判决)为了牟利,从2014年6月份开始,在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城家内村26号的家中开设贩卖私彩点,以七星彩彩票的开奖号码作为输赢标准,自定赔率,按七星彩��票开奖时间,根据中奖号码定输赢并进行结算。符某丁(另案处理)帮助其父亲符某丙将赌博人员投注的赌资以存款或转账的方式汇给上线,郑某(已起诉)、被告人黎某从同年8月份开始帮助其舅舅符某丙在该私彩投注点为赌博人员填写投注的彩票,及汇总赌博人员投注的数据和下线传真上来的表格,并通过互联网和传真机将参赌人员投注的数据传到上家庄家。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分别于同年6月份、8月份开始帮助符某丙在该私彩投注点接听赌博人员七星彩的电话投注,并将投注号码予以记录。符某丙每月分别给予郑某、黎某、符某甲、符某乙人民币1500元的报酬。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查获该贩卖私彩点,符某丙、黎某、符某甲、符某乙迅速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获缴电脑主机三台、显示器二台、打印机一部、传真机四台、无线路由器一个���U盘一个、计算器三台、银行卡四张、SD卡一张、读卡器一个、九十一张纸质资料。2016年1月5日,符某甲、符某乙、黎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太平边防派出所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供麻检公诉量建(2016)7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具有从犯、自首和2014年1月因赌博被罚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黎某具有从犯、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的雇主符某丙(已判决)为了牟利,从2014年6月份开始,在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城家内村26号开设贩卖私彩点,以七星彩的彩票开奖号码作为输赢标准,自定赔率,并按七星彩的彩票开奖时间,根据中奖的号码定输赢并进行结算。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黎某及同伙郑某(已判决),明知符某丙贩卖私彩,仍在该私彩窝点从事接受赌博人员投注、汇总投注的数据和下线传真上来的表格,并通过互联网及传真机将参赌人员投注的数据传到上线庄家等工作。同年6月、8月份,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明知符某丙贩卖私彩,仍在该私彩窝点接听赌博人员的电话投注,记录投注号码。被告人黎某、符某甲、符某乙及同伙郑某每月领取符某丙人民币1500元的报酬。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广东省��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查获该私彩窝点,获缴电脑主机3台、显示器2台、打印机1部、传真机4台、无线路由器1个、U盘1个、计算器3台、银行卡4张、SD卡1张、读卡器1个、91张纸质资料。以上扣押的涉案物品,已在先归案的郑某开设赌场一案中依法处理。2014年1月,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曾因赌博被抓获并处罚款。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到湛江市公安局太平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5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5)湛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6)粤0811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对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提取投注清单及提取证明、现场提取(拷贝在U盘)投注网页截屏资料、现场提取涉案银行卡的存汇款记录和帐户资料、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对符某丁人身进行搜查、从符某丁的钱包内夹层提取一系列银行账号的小字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的流水账、公安机关提取现场扣押的电脑360安全浏览器资料、侦查机关出具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符某丁的证言,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和同伙符某丙、符某丁、郑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黎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终端传输数据,接受私彩投注,仍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从事接受投注、结算、上传等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有赌博的劣迹,属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又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是从犯,在法庭上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符某甲、符某��、黎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符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