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璐璐与胡春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璐璐,胡春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98号原告:韩璐璐,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胡春光,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璐璐与被告胡春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璐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韩璐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