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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李学义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李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5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学义,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学义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金融、车管、工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居住地未发现其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