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234-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03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234-2241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松科苑17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杰娇,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滨,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系列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据此请求将本系列案移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6676小游戏”网站向公众传播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Flash游戏,故本系列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系列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院依法对本系列案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系列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