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川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龙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川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汉川市。2006年5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0年8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雄才,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刑诉(2012)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李雄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龙某、段某(另案处理)受黄某4(已判刑)邀约,与其合股在汉川城区西门桥开设赌场,其中黄某4出资20万元,段某出资10万元,被告人龙某出资7万元。期间由黄某4安排黄某1(已判刑)负责当皇帝、放码和记账,张某1、黄某2(均已判刑)负责赌场内部秩序,周某、钟某、黄某3、刘某1(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场外安全,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多次组织20余人参赌。被告人龙某从中赢利1万余元。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龙某脱逃,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对被告人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龙某于2016年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恢复审理。被告人龙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一名网上追逃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段某、黄某4、黄某1、刘某2、周某、黄某2、钟某、黄某3、方某、邓某、唐某、黄某5、张某2等人的证言,(2011)鄂某刑初字第30号、(2006)川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自首及立功的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龙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受邀约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在被抓捕的过程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以以自首论。被告人龙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属从犯,其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龙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审 判 长 王志雄审 判 员 王世杰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