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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被告苏涛、苏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苏某,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941号原告某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张世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某,男,被告苏某某,女,原告某银行诉被告苏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某银行提供的苏某某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苏某某的下落,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且某银行始终不能提供苏某某的具体线索,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苏某某的下落,亦曾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却始终不能提供,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某银行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