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小丽、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刘小丽,刘某,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53号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刘小丽。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99-2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小丽。申请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刘小丽、刘某、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