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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128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被告:谭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7年11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名女孩刘某乙。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离家出走,查无音讯,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某某未答辩。经开庭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谭某某自2007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11月1日生育一名子女刘某乙。2013年12月5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谭某某在磐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谭某某经常无故离家出走。2013年12日25日,被告谭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磐石市烟筒山镇西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王志强、陈友家、王海忠当庭证言予以证实。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被告谭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超过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通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见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代理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