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杜连忠与刘钦、尚文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连忠,刘钦,尚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433号申请执行人杜连忠。被执行人刘钦。被执行人尚文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钦、尚文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钦、尚文静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4月5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钦、尚文静银行村矿8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桑泽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