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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19、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跃谋与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谋,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19、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跃谋。被执行人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跃谋与被执行人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7639、7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7639、7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潇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