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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柯亚波非法集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亚波,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815,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亚波犯非法集资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亚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柯亚波任茂名万某药店拓展业务经理,做阿胶、药材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承诺1元本金以0.04元至0.05元每个月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向事主温某均借款165万元,获得一辆价值205800元的汽车、柯某166万元、陈某乙165万元、刘某甲88万元、邓某29万元、梁某甲55万元、陈某丙45万元、吴某31万元、刘某乙19万元、刘某丙10万元、廖某20万元,共集资诈骗8075800。被告人柯亚波集资诈骗来的资金用于网上投注六合彩、足球赌博、偿还债务、利息及平时生活开支挥霍殆尽,以至于无法偿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亚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的方式,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十二名事主的资金,集资诈骗金额高达8075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亚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辩称其借款数额上有不实。其向被害人温某均借款数额约为100万到110万之间,而非160万元;向被害人柯某借款数额约为90多万,而非166万元;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数额约为110万左右,而非165万元。同时,其辩称虽然车的入户名为被害人温某均的名字,但车是其按揭购买的。其对于自身的借款未还行为深感内疚,并表示对各被害人的债款会积极一直偿还,直至还清数额为止。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柯亚波任茂名万某药店拓展业务经理(负责找铺位拓展药店,不接触药品业务),以做阿胶、药材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承诺1元本金以0.04元至0.05元每个月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向事主温某均借款100万元,向事主柯某借款166万元、向事主陈某乙借款165万元、向事主刘某甲借款88万元、向事主邓某借款59万元、向事主梁某甲借款55万元、向事主陈某丙借款45万元、向事主吴某借款31万元、向事主刘某乙借款19万元、向事主刘某丙借款10万元、向事主廖某借款25万元,共集资诈骗7580000元。被告人柯亚波集资诈骗得来的资金用于网上投注六合彩、足球赌博、偿还债务、利息及平时生活开支挥霍殆尽无法偿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事主刘某甲于2013年8月21日报案,同月27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这一案件的由来。2、抓获经过、上网追逃和撤网登记表,证实案件侦查情况及被告人柯亚波的抓获经过。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事实和公安机关立案初查过程以及案件侦破和被告人柯亚波归案的情况。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柯亚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温某均、柯某、陈某乙、刘某甲、邓某、梁某甲、陈某丙、吴某、刘某乙、刘某丙、廖某等人因被被告人柯亚波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6、借据,证实各被害人提供的被告人所写借据,证实借温某均100万元,柯某166万元、陈某乙165万元、刘某甲88万元、邓某59万元、梁某甲55万元、陈某丙45万元、吴某31万元、刘某乙19万元、刘某丙10万元、廖某25万元,共计7580000元。7、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截止至2015年9月26日10时,没有以被告人柯亚波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8、房产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柯亚波位于茂名市双山路南乙烯二区24号802房的房产登记的相关情况。9、农某社查询流水、建设银行查询流水、工商银行查询流水、农业银行查询流水,证实柯亚波的资金往来情况。10、被告人柯亚波对借据的指认,证实被告人柯亚波对被害人提供的借据予以指认的事实。1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吴某与张某乙为夫妻。12、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发票联、报警回执,车牌为粤K×××××的雅阁小汽车所有人为温某均,价值205800元。13、企业注册资料查询登记、房地产档案资料检验证明,证实没有以谢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记录,也没有房产信息记录。14、被告人柯亚波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柯亚波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15、公安证明,证实公安民警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238号大院1号701房和茂名市乙烯二区24号802房找被告人柯亚波,经多次查找无人在家,柯亚波不知去向。16、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温某均陈述,证实被告人柯亚波以投资阿胶生意为由,吸引其投资,直到2013年7月,其投资总金额达到280万元,其买了一辆广本雅阁小轿车给柯亚波。车牌是粤K×××××,后将柯亚波的房子转让出去,房款48万元,扣去偿还银行的房贷及房屋买卖费用后,实收其40万元还款。累计收到柯亚波的投资利润约80万元,实际上给了160万元给柯亚波。(2)被害人柯某陈述,其证实1998年在茂名市油公司建安醒狮队认识柯亚波的,在2008年左右,柯亚波从万某的送货员做到拓展部经理,他对其说认识很多药厂的业务经理,可以购进低价阿胶,获得丰厚利润,而柯亚波自己没有充足的资金,叫其借钱给他,然后每个月结算利润给其。其相信他,一开始是3万左右借给他,他每个月都支付利润给其,后来柯亚波不断叫其加大投入资金,到2012你那3月份,其共投入166万元给柯亚波,发展到后来柯亚波不给利润也找不到人了,其觉得被骗,才报警。(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自2010年6月27日至2011年12月8日,其先后向被告人柯亚波投资做阿胶生意的资金共计180万元人民币。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共写了三张借款收据合计165万元,剩下的15万元柯亚波还没有写欠款收据。(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自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间,以做阿胶生意为由,先后向柯亚波投资共计166万元人民币。投资款部分通过其丈夫梁某乙勇农行账户转账到柯亚波的银行账户,也有部分是现金给的。(5)被害人邓某陈述,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间,以做阿胶生意为由,先后向柯亚波投资共计59万元给被告人柯亚波,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柯亚波的。(6)被害人梁某甲陈述,其证实以做阿胶生意为由,先后向柯亚波共汇款了55万元,付款方式有部分是现金,有部分是划账。柯亚波的妻子谢某曾回来茂名给其妻子刘某乙2千元现金,柯亚波也汇了3千元到其妻子的账户。2012年8月15日,在珠海要求柯亚波写下了一张55万元的借款收据。(7)被害人陈某丁,其与柯亚波是朋友关系,柯亚波说认识很多做阿胶和冬虫草的厂家,可从厂家进货从中获利,叫其投资,其在2012年前后共投资了45元给柯亚波,到2012年6月找不到柯亚波,其才报案。(8)被害人吴某的丈夫张某乙陈述,其证实2010年6月,柯亚波约其面谈,说有做山东阿胶的生意,要其投资,其給了柯亚波共计33万元,柯亚波写了一张26万元的借款收据给其,另外有7万元投资款柯亚波没有写收据给其。(9)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其证实2010年4月,柯亚波找到其,说其是万某的经理,有做山东阿胶生意,至2012年7月前,其共给了195000元给柯亚波做阿胶生意,大部分为现金,小部分是银行汇款。2012年8月15日,其到珠海找被告人柯亚波,让其写了一张19万元的借款收据。(10)被害人刘某丙陈述,其证实2012年3月柯亚波对其说有做山东阿胶的生意,叫其和他合伙。2012年3月19日其在茂名市龙湖市场附近,给了10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柯亚波,投资后连续三个月都按时收到利润,但第四个月起他就不接电话了,当时其妹刘某乙在场。(11)被害人廖某陈述,证实2012年4月,柯亚波以其是万某经理,以做药材生意为由,让其投资经营阿胶生意,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其分三次以现金方式共投资了25万元。17、证人证言(1)刘锡陈述,证实柯亚波在2011年是万某药店的拓展经理,负责公司的拓展业务。柯亚波没有从事过阿胶生意或者其他药品生意,公司也没有委托过柯亚波做阿胶生意业务。柯亚波私人没有资质条件做阿胶生意。其不知道柯亚波离开公司的真正原因,柯亚波离开公司之前挪用了公司的交房屋租金89000元。(2)谢某陈述,其为被告人柯亚波的妻子,证实其没有参与向身边的朋友借钱,但有帮过柯亚波偿还债务。在2012年7月份,柯亚波无法还债,离开了茂名。其被柯亚波的债主追债逼紧,还了两万元现金给邓某,还以每笔约几千的数额还给了温某均、邓某、刘某丁、刘某丙。18、被告人柯亚波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以做阿胶生意的名义,向12名同学朋友借钱,以4至5分息的利润作为报酬。后所借的钱没有用来做生意,用于赌足球和六合彩输光和偿还其向他人借本金及利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后来资金无法周转,为了避债,就在2012年年底逃到中山市。直到2012年底,约仍欠被害人金某温某均100多万元、陈某乙100多万元、柯某100多万元、刘某甲80万元左右、邓某20万元左右、梁某甲40多万元、陈某丙40多万元、吴某31万元、刘某乙19多万元、刘某丙9万元左右。一共还欠下他们大约500多万元。同时带走了万某8万元。1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甲、梁某甲、邓某、温某均、柯某、张某乙(吴某丈夫)、刘某乙、刘某丙、廖某均辩认出被告人柯亚波。20、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被告人柯亚波的讯问过程合法。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亚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的方式,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十二名事主的资金,集资诈骗金额高达75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柯亚波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亚波犯集资诈骗罪的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但起诉指控数额不当,被告人柯亚波集资诈骗数额应为758万元,其中诈骗被害人温某均、邓某、吴某、廖某的数额,根据借条、被害人报案及被告人供述进行综合评判,应分别诈骗温某均的是100万元、邓某的是59万元、吴某的是31万元、廖某的是25万元。关于起诉认定的被告人柯亚波获得被害人温某均的广本汽车一事,经查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害人温某均,车辆的去处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集资诈骗的数额。被告人柯亚波辩称诈骗温某均的数额应是100万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诈骗柯某、陈某乙的数额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集资诈骗柯某、陈某乙的数额有被害人陈述、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对书证的辨认为据,证据间形成证据链,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柯亚波对具体数额只是凭记忆,而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因此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亚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温治均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柯强基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元。四、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陈亚伟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五、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刘锦华人民币八十八万元。六、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邓镇彦人民币五十九万元。七、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梁国辉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八、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陈仔强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九、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吴月芬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十、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刘亚玲人民币十九万元。十一、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刘亚梅人民币十万元。十二、责令被告人柯亚波退赔被害人廖辉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文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人民陪审员  陈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冬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