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第字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贾绪禄与姜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绪禄,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第字2372号申请执行人贾绪禄,男,生于1956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姜秀,女,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绪禄与被执行人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第字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