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李吉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李吉泉,崔相波,李吉河,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学,李清利,李吉才,李清同,李刚,李波,李清全,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负责人高传利,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吉泉,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崔相波,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河,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义,男,1966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新,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全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学,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利,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才,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同,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全,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永,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仁,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连清,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吉泉、崔相波、李吉河、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学、李清利、李清全、李吉才、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李清同、李刚、李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1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吉泉、崔相波、李吉河、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学、李清利、李清全、李吉才、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李清同、李刚、李波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0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律师费79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