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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蒋树根与徐早法;姜水娥;徐维超;杭州千岛湖祥发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树根,徐早法,姜水娥,徐维超,杭州千岛湖祥发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7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蒋树根,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早法,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姜水娥,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维超,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祥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玫瑰园2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徐维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99-1号。法定代表人:姜水娥,执行董事。被告: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姜水娥,执行董事。蒋树根与徐早法、姜水娥、徐维超、杭州千岛湖祥发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树根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早法、姜水娥、徐维超、杭州千岛湖祥发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树根案款29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6923元,执行费3762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红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