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与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504号原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远,身份证号:133001197410260236。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董金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恩会。住所地:河北景县衡德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大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