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承顺与秦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顺,秦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民初801号原告李承顺被告秦忠云原告李承顺诉被告秦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承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忠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承顺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李承顺从陕西神木运输煤炭到获嘉县黄堤镇南马厂村(铁厂),被告秦忠云欠原告李承顺运费15700元,有被告秦忠云书写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秦忠云拒不支付。故原告李承顺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秦忠云支付运费15700元。2、被告秦忠云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秦忠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李承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5月23日被告秦忠云给原告李承顺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李承顺的诉求。被告秦忠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5年原告李承顺从陕西神木运输煤炭到获嘉县黄堤镇南马厂村(铁厂),被告秦忠云欠原告李承顺运费15700元,并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李承顺多次催要,被告秦忠云至今未还。故原告李承顺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秦忠云支付运费15700元。2、被告秦忠云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秦忠云欠原告李承顺车费157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秦忠云拖欠不还,应负全部还款责任。故原告李承顺要求被告秦忠云支付原告李承顺运费15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忠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承顺欠款157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秦忠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桑伟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