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513号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