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文春与丁世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春,丁世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246号原告张文春,男,满族,1953年5月24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丁世成,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春诉被告丁世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春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