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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文春与丁世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春,丁世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246号原告张文春,男,满族,1953年5月24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丁世成,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春诉被告丁世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春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