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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即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青岛圣泰祥塑料包装材料厂与青岛大森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圣泰祥塑料包装材料厂,青岛大森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圣泰祥塑料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岩,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大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新庄北。法定代表人沙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圣泰祥塑料包装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森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4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