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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华申请执行孙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孙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晓峰,男,汉族,村民。张华申请执行孙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孙晓峰归还张华借款人民币290000元,诉讼费5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泾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