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9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方楚红与方显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楚红,方显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364号原告方楚红,男。被告方显胜,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方楚红与被告方显胜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楚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