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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章慈峰与章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慈峰,章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917号原告:章慈峰。被告:章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慈峰与被告章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慈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国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国安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慈峰撤回对被告章国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慈峰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