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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代书平诉朱常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书平,朱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76号原告代书平(曾用名代小强)。被告朱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书平诉被告朱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书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书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书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诗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青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