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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房文飞、房积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房文飞,房积平,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37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高浪。委托代理人张鹏。委托代理人梁伊琪。被告房文飞,无固定职业。被告房积平,无固定职业,系房文飞父亲。被告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航宇路东畅达路。法定代表人陈强,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房文飞、房积平、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以被告房文飞、房积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对被告房文飞、房积平、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