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彦岭与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岭,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10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岭,男,被执行人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10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陆伟民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