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大丰与李云、邹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丰,李云,邹霞,李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442号原告张大丰。被告李云。被告邹霞。被告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丰与被告李云、邹霞、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丰负担。审 判 长 罗海涛人民陪审员 杜建林人民陪审员 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