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457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