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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正卫与范二刚、武关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卫,范二刚,武关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87号申请人:张正卫,男,汉族。被执行人:范二刚,男,汉族。被申请人:武关卫,男,汉族。关于张正卫诉范二刚、武关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二刚、武关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正卫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二刚、武关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正卫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二刚、武关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二刚、武关卫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代理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