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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524号原告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私下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