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麦炽坚与卢耀锡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炽坚,卢耀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麦炽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颖辉,,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耀锡,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麦炽坚因与被申请人卢耀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查,本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麦炽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麦炽坚申请再审提交证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且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麦炽坚对原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即应在2016年1月7日之前提出,麦炽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麦炽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麦炽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