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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友容与楚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容,楚泽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465号申请人:李友容,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楚泽连,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友容诉被申请人楚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友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楚泽连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红星村分理处55000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友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友容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红星村分理处55000元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楚泽连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