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俊付申请执行王守孝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付,王守孝,宋成贵,内蒙古芮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XX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吴俊付,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海原县,系建筑工人。被执行人王守孝,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宋成贵,男,汉族,69岁,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内蒙古芮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华澳大厦1218室。法定代表人张俊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XX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东风路新建管区。法定代表人孙俊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俊付与王守孝、宋成贵、内蒙古芮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XX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凯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