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康增、谭观有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林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增,谭观有,吴晓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林为东,黄亚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19-1号原告:吴康增。原告:谭观有。原告:吴晓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宇鹏、万鹤敏,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张梦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林为东。委托代理人:杨观强,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博雅,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锋。委托代理人:杜伟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康增、谭观有、吴晓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林为东、黄亚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康增、谭观有、吴晓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为东、黄亚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康增、谭观有、吴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康增、谭观有、吴晓玲撤回对被告林为东、黄亚锋的起诉。]审判员 陈子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铸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