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定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周定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民初653号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高顶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74228969-1。法定代表人彭小云,该公司经理。代理人陈园园(特别授权),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定建,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5日,农村居民。代理人杨建国(特别授权),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飞煤业”)诉被告周定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恒飞煤业的法定代表人彭小云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陈园园、被告周定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飞煤业诉称,周定建于2014年3月至10月在我公司务工,2014年10月我公司因国家政策停产。周定建离岗时体检诊断为无尘肺。后其申请重新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并进行了工伤认定,且其伤情被鉴定为柒级伤残。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劳人仲案〔2015〕72号仲裁裁决书对周定建的工伤待遇计算有误,应当按其实际工资计算;我公司已停产,不应当计算停工留薪期。恒飞煤业就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恒飞煤业(周定建)2014年3月至10月的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周定建的工资情况;2、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劳人仲案〔2015〕72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律程序,裁决书对周定建工资及停工留薪期认定有误。周定建辩称,我于2014年3月至10月在恒飞煤业务工,从事采煤工作,工资每月5000元,恒飞煤业每月都制作三份工资表,其当庭提交的只是其中一份;恒飞煤业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500元/月,我的本人工资及实际工资应当按照3500元/月计算;我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无异议,请法院按3500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周定建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劳人仲案〔2015〕72号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2、广安市职业病鉴定书复印件1份,鉴定结论为:煤工尘肺壹期;3、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周定建所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4、广安市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证明周定建的伤情被鉴定为柒级;5、恒飞煤业2014年3月至10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复印件1份,证明周定建在此期间参加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500元/月。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8日,恒飞煤业经广安市华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开采、生产、销售煤炭。2014年3月,周定建与恒飞煤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恒飞煤业在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周定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同年10月,周定建即未再在恒飞煤业上班。2015年3月14日,广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周定建患职业病:煤工尘肺壹期;2015年6月17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定建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5年8月31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定建为柒级伤残。周定建就其工伤待遇向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华劳人仲案〔2015〕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终止周定建与恒飞煤业的劳动关系;二、恒飞煤业支付周定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648元、鉴定检查费、就医路费1000元、停工留薪待遇18108元,合计166990元。恒飞煤业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周定建认为其工伤保险待遇应按3500元/月计算。同时查明,2013年度广安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018元/月。本院认为:一、关于费用承担。周定建患职业尘肺病,被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周定建应当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周定建在恒飞煤业工作期间,恒飞煤业为周定建向华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周定建因工伤所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业病检查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恒飞煤业支付。周定建现已未在恒飞煤业上班,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恒飞煤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周定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二、关于费用计算。周定建被鉴定为柒级伤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规定,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18元/月×26月=78468元。恒飞煤业提交了周定建上班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其实际工资,周定建质证时提出了恒飞煤业存有三份工资表的异议,其主张实际工资为3500元/月,这与恒飞煤业在为周定建缴纳社保费用时的工资基数相一致,该工资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的,本院予以认定,故周定建的实际工资本院确定为3500元/月。周定建未举证证明其他福利待遇,故其工资福利待遇本院认定按其实际工资3500元/月进行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参照《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1〕106号文件)的规定,其停工留薪期本院认定为6个月,故其停工留薪待遇为3500元/月×6月=21000元。综上,周定建的工伤待遇共计9946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终止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定建的劳动关系;二、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周定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共计994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珈仪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二、(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