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锦明、廖燕英等与李少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明,廖燕英,李少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明,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廖燕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李少颜,男,信宜市人,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163X。申请执行人陈锦明、廖燕英与被执行人李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鉴定费8410.89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