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丽娜与钱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娜,钱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328号原告:朱丽娜。被告:钱于平。原告朱丽娜与被告钱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丽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丽娜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娜撤回对被告钱于平起诉。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80元,由原告朱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