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庆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636号罪犯张庆锋,男,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巧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庆锋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庆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