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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xx诉被告建昌县xx艺术幼儿园、徐xx健康权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建昌县xx艺术幼儿园,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付xx,女,法定代理人付xx,男,被告建昌县xx艺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常x,系该园园长。被告徐xx,女,成人,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系xx艺术幼儿园教师。本院受理原告付xx诉被告建昌县xx艺术幼儿园、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付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富审 判 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才湛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