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铁栓与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铁栓,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贾铁栓,男,196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素华。委托代理人张益禹。被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世军。委托代理人孟庆新。申请执行人贾铁栓与被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铁栓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16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3316元由被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庆代理审判员 周 洁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