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月,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月。被执行人:李涛,成年。我院执行的的李明月诉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该案移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