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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月,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月。被执行人:李涛,成年。我院执行的的李明月诉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该案移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