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水平与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水平,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蒋水平,居民。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水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