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刑更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覃加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01号罪犯覃加锋,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了(2008)融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加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08年12月15���入监服刑。2011年10月2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加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加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