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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杨木栅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丰宁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张唐铁路指挥部、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管理局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杨木栅子村民委员会,丰宁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张唐铁路指挥部,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管理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杨木栅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桂甫,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林海。委托代理人:汤乃逊,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付守余。组织机构代码:66774435-8。委托代理人:马清林。委托代理人:彭明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职务局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被告: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赵东存,职务指挥长。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荣宁道87号。被告: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不详。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17号。被告: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张唐铁路指挥部。法定代表人不详。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17号。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守余,职务局长。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乙76号。本院受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乡杨木栅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丰宁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承德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局张唐铁路指挥部、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管理局物权纠纷一案,被告北京铁路局及被告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属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同时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北京铁路局的分支机构,北京铁路局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涉及张唐铁路建设中的占地征收补偿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因被告北京铁路局张唐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北京铁路局的分支机构,北京铁路局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经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廖安娜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云新